重人科〔2019〕67号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为保障教育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预防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暂行)》,并经2019年4月26日院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2019年5月8日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育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预防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学校各级管理干部等在工作中,因过错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损害教学质量和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规定程序,客观、准确地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
第四条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三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和一级教学事故三种。
第五条 各类教学活动及教学管理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三级教学事故。
(一)除不可抗因素外,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教学岗位5分钟以内;各类校外教学实习指导期间,擅自离岗超过规定在岗时间1/4以上;缩短学生各类校外教学实习时间1/5以上。
(二)未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进行教学,相差学时在课程总学时的1/5以上或所讲内容1/5以上与课程无关。
(三)无正当理由,上课、实验、监考等教学活动期间拨打、接听电话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5分钟以内。
(四)考核方式、考核内容、学生成绩构成比例不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规定;因所命试题内容、难度、题量等情况,导致开考后1/3时间以内有1/2以上学生交卷。
(五)试卷、评分标准、参考答案错误5%以内;学生试卷丢失率5%以内。
(六)试卷误判、统分错误、错漏登学生成绩,出错率为所评阅试卷或考试学生总量达5%以上10%以下;因教学人员或管理人员原因导致学生作业、实验报告、作品设计等丢失、污损、毁灭,并影响学生成绩评定。
(七)除不可抗因素外,课程考核(含补考、缓考、重修考试)结束后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在教务系统提交课程考核成绩。
(八)课程表、考试安排表、监考通知单、停调课通知单等未及时送达或通知相关学院、教师或学生,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5分钟以内。
(九)排课、排考中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冲突或遗漏,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5分钟以内。
(十)考务工作人员、监考教师随意缺席各类考试考前培训。
(十一)试卷未按规定送达考场或因试卷数量不足等原因导致考试延误5分钟以内。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规定,擅自复制、出版、使用违规教材或教辅资料,尚未造成负面影响。
(十三)除不可抗因素外,未提前准备好教学所需仪器、设备,或仪器、设备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或不按规程操作导致仪器、设备损坏,或未按时开放教室或实验室,导致正常教学延误5分钟以内。
(十四)未经批准,私自转调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或答辩工作,由其他老师代替指导或答辩;学生毕业论文未进行交叉评阅,或交叉评阅由指导教师本人完成的。
(十五)在学科竞赛、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工作管理或指导过程中未履行管理或指导职责,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十六)相关责任人对本单位发生的涉嫌构成教学事故的行为隐瞒不报。
(十七)其他经学校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的行为。
第六条 各类教学活动及教学管理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二级教学事故。
(一)除不可抗因素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擅自调、停课;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教学岗位5分钟以上15分钟以下;各类校外教学实习指导期间,擅自离岗超过规定在岗时间1/3以上;擅自缩短学生各类校外教学实习时间1/4以上。
(二)未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进行教学,相差学时在课程总学时的1/3以上或所讲内容1/3以上与课程无关。
(三)无正当理由,上课、实验、监考等教学活动期间拨打或接听电话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5分钟以上。
(四)播放与课程内容无关的视频。
(五)试卷、评分标准、参考答案错误达5%以上10%以下;学生试卷丢失率达5%以上10%以下;不按规定程序更改学生成绩。
(六)因试卷误判、统分错误、错漏登学生成绩,影响学生评优评奖或成绩出错率为所评阅试卷或考试学生总量达10%以上20%以下。
(七)未经批准,擅自请人代课、请人监考巡考及请人承担考务。
(八)课程表、考试安排表、监考通知单、停调课通知单等未及时送达或通知相关学院、教师或学生,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
(九)对违反考试纪律、作弊的学生不及时制止或对考场违纪情况不如实向主管部门汇报。
(十)排课、排考中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冲突或遗漏,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
(十一)试卷未按规定送达考场或因试卷数量不足等原因导致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
(十二)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或对学院上报的相关信息处理不及时,造成学生学籍注册出现严重问题。
(十三)违反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规定,擅自复制、出版、使用违规教材或教辅资料,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十四)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计划。
(十五)教学档案缺失严重;试卷印制、收发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考务考试工作。
(十六)除不可抗因素外,未提前准备好教学所需仪器、设备,或仪器、设备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或不按规程操作导致仪器、设备损坏,或未按时开放教室或实验室,导致正常教学延误5分钟以上。
(十七)未按毕业论文(设计)要求履行指导教师职责,致使学生不能按时定稿或参加论文答辩,或造成其他严重影响的。
(十八)在学科竞赛、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工作管理或指导过程中未履行管理或指导职责,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十九)其他经学校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的行为。
第七条 各类教学活动及教学管理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一级教学事故。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破坏民族团结、违反社会公德,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等。
(二)煽动、怂恿学生滋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除不可抗因素外,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教学岗位15分钟以上;各类校外教学实习指导期间,擅自离岗超过规定在岗时间1/2以上的;擅自缩短学生各类校外教学实习时间1/3以上。
(四)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未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进行教学,相差学时在课程总学时的 1/2 以上或所讲内容 1/2 以上与课程无关。
(五)除不可抗因素外,擅自未到考场履行监考、巡考和考务职责。
(六)试卷、评分标准、参考答案错误达10%以上;学生试卷丢失率达10%以上。
(七)因试卷误判、统分错误、错漏登学生成绩,造成学生不能按时毕业、授位或成绩出错率为所评阅试卷或考试学生总量达20%以上。
(八)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使用歧视性、侮辱性语言,对学生实行体罚或变相体罚,或酒后上课。
(九)对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人身伤亡或学校重大财产损失等恶劣影响的。
(十)故意泄露考题或伙同相关人员考试作弊;故意更改、伪造学生成绩;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证明或学历、学位证书。
(十一)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或对各单位上报信息处理不及时,造成学生不能按时毕业、授位。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规定,擅自复制、出版、使用违规教材或教辅资料,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十三)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向学生强行推销或强迫学生购买教材、图书资料或其他物品,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四)对外聘教师审核管理不严,所聘人员在课堂上发表严重错误言论,造成重大的社会负面影响的。
(十五)其他相关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导致学校大规模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十六)其他经学校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的行为。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 教学事故实行本人报告、单位报告、督查报告和举报的制度。各类报告或举报采用实名制。
教学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应在24小时内向其所在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报告;教育督导委员发现教学事故要及时报告责任单位和教育督导与评估建设办公室;其他人员发现教学事故可通过电话、信件、网络或其他方式向责任单位或教育督导与评估建设办公室举报。
第九条 教育督导与评估建设办公室接到报告或举报后,应立即将线索转至责任单位,并由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责任单位接到教学事故发生的报告、举报或线索后,应责成相关人员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防止事态发展,并及时调查核实;责任单位的分管领导应与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条 责任单位在接到教学事故发生的报告、举报或线索后,在进行事故的全面取证和定性基础上,填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教学异常情况说明书》(见附件),并递交书面材料至教育督导与评估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联合教务处、干部人事处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填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呈院务会审议,根据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教学事故定级处理。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一经查实,院务会根据本办法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事故责任人若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校发文后15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处提出书面申诉,由纪检监察处牵头组织复查并答复,逾期视为自愿接受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经核查若事故属实,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拒绝配合调查,或拒绝在调查材料上签字,则直接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责任单位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的,可视情况从轻、减轻处理;教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责任单位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或者12个月以内发生2次及以上教学事故的,可视情况从重或者加重处理,并对教学事故多发单位和重大教学事故责任单位实行领导约谈制度。
第十五条 三级教学事故,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在所在单位进行自我检查,扣发事故责任人10节课时费(或相当于10节课时的津贴),取消其当年教师课堂教学比赛参赛资格,不予推荐参加当年省部级以上比赛;取消其当年在评奖评优、职称评定、申报择优资助计划的资格。兼课教师取消其当年兼课资格。
第十六条 二级教学事故,在全校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在所在单位进行自我检查,扣发事故责任人20节课时费(或相当于20节课时的津贴),取消其两年教师课堂教学比赛参赛资格,两年内不予推荐参加省部级以上比赛;取消其当年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干部选任、申报择优资助计划方面的资格。兼课教师取消其两年兼课资格。
第十七条 一级教学事故,在全校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在所在单位进行自我检查,扣发事故责任人30节课时费(或相当于30节课时的津贴),取消其三年教师课堂教学比赛参赛资格,三年内不予推荐参加省部级以上比赛;取消其两年内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择优资助计划、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兼课教师取消其三年兼课资格。当年年终考核 “不合格”。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解聘。
第十八条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按照《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重人科[2019]52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因个人原因造成教学事故,追究责任人个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同时追究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条 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教学事故符合纪律处分规定或违反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所有教学事故均应在责任人单位、教育督导与评估建设办公室、教务处、干部人事处、财务处等相关单位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以及岗位评聘等事宜的有效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相关教育教学活动,未明确规定的,但对教学有不良影响的情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建立教学事故预警机制,行为人违反学校相关教学管理规定但尚未构成教学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批评,并报书面材料至教育督导与评估建设办公室、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内”“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上”不包括本数(特殊注明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育督导与评估建设办公室、教务处、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原《西南大学育才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西育[2011]331号)文件同时废止,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教学异常情况说明书
附件
教学异常情况说明(时间、地点、造成的影响)
当事人签字 相关人员签字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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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事故认定级别: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部门处务会签字(公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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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与评估建设办公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
教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
干部人事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
相关校领导意见:
签字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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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意见:
签字 日期 |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教学异常情况说明书
备注:当事人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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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5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