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全国教育大会、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全市教育工作大会精神,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关于实施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增强本科专业发展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度,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培育专业特色,提升专业建设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学生中心、成果导向、持续改进”理念,进一步加强专业建设,大力推动专业整体发展和办学质量的全面提升。
第三条 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专业认证标准引领、规范和指导专业内涵建设。通过学科专业优化调整、传统专业改造升级、新专业建设、“特色专业”“一流专业”建设、专业评估、专业认证等措施,不断提升专业建设质量。
笫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对专业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和统筹规划,适时调整和优化专业布局与结构,建立健全专业建设管理制度,对专业建设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和合理配置。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面指导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工作,审议学校本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专业建设计划、遴选特色专业或一流专业、设置新专业、撤销专业、暂停专业招生、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等,审议结果报学校校务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开展全校专业建设日常工作;教育督导与评估建设办公室负责专业建设质量监控和校内专业评估,组织各专业参加各级各类专业认证。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是专业建设的主体,应指导各专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研究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将专业建设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和特色培育,负责将本学院专业建设的组织、协调、实施等落到实处。
笫三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七条 专业设置的条件
(一)专业设置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学校主管部门有关专业设置规定的要求。
(二)专业设置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专业发展规划;
2. 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3. 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4. 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 能配备完成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含实验实训教学队伍);
6. 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图书资料、实验实训室及教学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基本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八条 专业设置的程序
专业设置管理由学校教务处归口管理,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统一申报。
(一)申请专业设置的程序
1. 二级学院向学校提出专业设置申请。
2. 二级学院组织开展专业设置论证。必须对专业人才需求和重庆市同类高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全面调研;召开专业论证会议,原则上要求教学指导委员会二级学院分委会、行业专家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参与论证;目录外专业的设置着重论证设置该专业的科学性、可行性、专业名称规范性以及与目录内同类专业的区分度。
3. 二级学院向教务处递交申请报告和申请材料。
4. 教务处组织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供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参考。
5.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评议,并提出评议意见交校务会审议决定。
6. 在学校网站首页公示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
7. 按照教育部规定在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将在专门网站公示一个月。公示期满后,学校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学校主管部门。
(二)二级学院应递交的申请材料有:
1. 学院发展规划;
2. 拟增设专业设置论证报告(包括论证报告、参加论证专家名单、专家论证原始记录);
3. 拟增设专业设置申请表(根据教育部或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要求格式填写);
4.拟增设专业建设规划;
5. 拟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6. 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第九条 调整专业名称、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按申报新专业申报程序办理。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撤销专业需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 调整专业须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前提下进行。
第十一条 专业设置和调整实行备案或审批制度。程序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及学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
笫四章 专业建设
第十二条 本科专业建设以改善教学基本条件为保障,适应新时代对人才的多样化需求,强化产学研合作和协同育人,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更新教学大纲,科学构建课程体系。适应髙考综合改革需求,完善招生选拔机制,推动招生与人才培养有效衔接。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新专业应制定科学的专业发展与建设规划,报教务处、教育督导与评估建设办公室备案。设立新专业的学院应按照该专业的课程设置制定课程教学大纲;会同有关部门配齐教师,做好教师培训、备课、教材选用等工作,推进各类教学基本条件建设,保证培养方案的顺利执行。
第十四条 在全面建设的基础上,根据学校阶段性发展目标设置重点建设专业项目,进一步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培育专业特色,提升专业水平,打造一流专业。专业建设标准与建设经费按照各级各类专业建设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笫五章 专业评估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应根据专业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每学年对各专业建设工作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二级学院填报“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定期对专业建设实行分类评估工作。专业评估是对各类专业建设的评价、监督和保障。评估结果将作为专业调整和二级学院工作考核评价等工作的依据。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组织相关专业参加国家专业认证工作。具体按照教育部各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制定的专业规范与认证标准和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笫六章 专业预警与退出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对本科专业开展校内预警工作,动态调整专业结构。专业预警顺应国家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专业招生新形势,推进招生、培养、就业联动机制建设。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实行校内专业预警:
1. 校内专业评估未合格的专业;
2. 参加校外专业建设项目验收未通过的专业;
3. 实际报到人数未满30人的专业;
4. 新生报到率排名在学校所有本科专业最后三位的专业;
5. 一次性就业率低于重庆市平均水平且排名在学校最后三位的专业。
第二十条 被预警的专业整改一年仍不合格的,给予校内黄牌警告,减少招生计划;被黄牌警告的专业整改一年仍不合格的,启动专业招生退出机制,实行隔年招生或暂停招生;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专业预警、黄牌警告、招生退出、撤销等结果经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提交学校校务会审定后,公布专业名单。
第二十二条 对学校新设专业,设置四年的保护期。对于学校认定的特色专业、区域产业发展需求专业、重点建设专业,经学校校务会批准后暂缓调整。
第二十三条 暂停招生专业恢复正常招生须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服务面向,国家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且人才需求稳定,达到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第二十四条 暂停招生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须做出专业自评和提交恢复招生的申请报告。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部分:是否符合学校办学目标和服务面向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情况;专业办学条件是否达到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情况;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暂停专业恢复招生须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学校校务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要定期组织恢复招生的专业开展自检自评,建立良好的自我评价和自我发展机制。学校通过本科专业评估,对恢复招生的专业进行重点督查。
笫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年根据各专业建设情况调整专业建设经费预算,设立专业建设专项经费。专业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二级学院要加强对专业建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学校对教学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经学校批准申报新专业的二级学院给予每种专业1万元的工作经费;新专业一旦申报成功,学校将给予二级学院每种专业2万元的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本科专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重人科〔2016〕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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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年10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