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教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材管理,提高教材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材管理包括教材选用、订购与库存管理、教材评价与研究、教材经费管理等内容。教材管理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照上级相关教材管理规定,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恰当反映科学技术新成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全校教材的建设与管理,教务处负责处理教材方面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定全校教材的建设规划、立项;
(二)审核教材的政治性和内容的科学性;
(三)审定教材订购计划,监督教材供应;
(四)组织优秀教材评审,推荐优秀教材参与国家级、省级评比;
(五)指导教材研究与评价工作;
(六)监督审核教材奖励及建设经费的使用;
(七)研究决定学校教材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教材选用、订购与库存管理
第五条 选用原则
(一)凡选必审。选用教材必须经过审核,思想政治课必须选用“马工程重点教材”,重点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的选用进行政治把关;严格做好引进教材和海外原版教材内容的审查。
(二)质量第一。教材的内容、体系结构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紧密结合教育教学改革实际,与教学实际相符合,以质量为核心。优先选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
(三)适宜教学。符合本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教材,以确保教材的新颖,同时要考虑学生的经济承受能力。
(四)集体决策。教材选用由课程归口单位负责,教学系或教研室应召开选用评审会议,集体讨论并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开课学院领导审核。
(五)相对稳定。教材选定后不得在教学过程中随意更改,注意保持教材的稳定性,原则上一门课程只选用一种教材。
第六条 教材订购
(一)每学期期中,教务处下发订购通知,各开课单位根据下学期教学执行计划,以基层教学组织为单位组织教师认真遴选教材,选用结果经各开课单位党政领导审定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至教务处,待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报送至资产处统一招标采购。
(二)凡未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规划的自编教材,不得使用。
(三)教材每学年分春秋两季集中订购。原则上一次只能选订一个学期的教材。多学期开课的课程,可一次规划一学年的教材。
(四)学校教务处是教材订购、发放的管理和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自行组织、销售教材。对违规者,学校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七条 库存管理
(一)教师用书由开课单位开课前统一领取,并办理出/入库手续。
(二)所有书目的出/入库,均应认真填写《教材出/入库单》验收清点。教材入库前,教材管理员应根据发票数量清点验收,验收无误后按学科分类及时上架,应有序排列,标示清晰。
(三)学生教材供应实行预收教材费的办法。即在第一学年开学(新生入学报到) 时预收一定数额的教材费,每年5月下旬至6月下旬教务处将本届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产生的教材费使用情况书面通知到各毕业班,按实际使用教材费用减去在校期间交纳的教材费用,实行多退少补。
(四)学生教材以班级为单位集体供应,学生领取教材时,必须当场点清数目和品种。教材一经发放,除质量问题及转、休、退学外,概不退换。
(五)教材管理员每年春秋两季在教材发放后对书库进行盘点、退货、结算。
(六)教材书库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品、杂物和腐蚀品,管理员应定期进行书库清扫,保持书库整洁。定期检查库内门窗、水电等设施,做好防火、防潮、防晒、防蛀等,确保书库安全。如遇意外情况,应及时报告学校。
第四章 教材评价与研究
第八条 我校各专业使用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教材,均属于教材质量评价的范围。自编教材、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教材要进行重点评价。
第九条 各开课单位每学年教学任务结束后,可利用网络问卷等形式组织任课教师、学生代表、同行专家对本单位各专业所选用的教材进行全面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教材的思想水平、科学水平、学术水平、文图编印水平、适用性、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并提出书面评价报告交教务处。学校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抽查评价。对评价不合格的教材应停止使用,对评价优秀的教材应积极推广。
第十条 学校把教材建设与管理纳入教育教学改革范畴,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开展研究与调研,不断提高学校的教材建设与管理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教材选用、订购、供应管理办法》(重人科〔2014〕308号)、《教材质量检查与评价办法》(重人科〔2014〕306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年11月3日印发 |